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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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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水质监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 时为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GB 5749—2006 7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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